有人雇人故意伤害别人犯法吗(雇人去杀别人犯法吗)

2023年1月17日 评论 137 浏览

·桑果的春天

#头条创作挑战赛#

《聊斋志异·陆判》:“举首则面目全非,又骇极。

有一个意思是说:嫉妒会使一个人失去理智,面孔变得完全不是原来的样子。

嫉妒产生的羞耻感、占有欲,嫉妒伤害的多半是自己周围的人和可能做朋友的人。

有人说嫉妒是骨中的朽烂,是灵里的毒瘤。

《菜根谭》:“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此戒疏於虑也:宁受人之欺,勿逆人之诈,此警惕于察也,二语并存,精明而浑厚矣。”

意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这句话是用来劝诫自己在与人交往时要多留个心眼,人心不可测。

案件回述(有所改编)

王华和杜丽丽就读于当地的一所大学,她们俩是大学舍友。

杜丽丽从小在单亲家庭长大,母亲忙于公司的生计,自然也就疏忽了杜丽丽的情感需求。

杜丽丽在上大学期间,交往了一些社会上的人,跟着他们鬼混。

王华家境普通,父母都是打工人,家庭和睦,为人也不骄不纵。

杜丽丽和王华是大学舍友,慢慢发展成了“朋友”,她们无话不谈。

杜丽丽性格强势,喜欢让别人都听她的,围着她转,因此杜丽丽和王华经常争吵,但是不影响她们的友谊。

王华在学期末把自己的男朋友介给了杜丽丽,杜丽丽看见王华男朋友长的又高又帅,还什么都顺从王华,心生嫉妒。

心想王华没自己好看时尚,家庭条件没自己好,凭什么自己得不到宠爱,她王华什么都有了,心里戴着嫉妒不久后就因为琐事和王华发生了争吵,和王华断绝朋友关系。

王华也来气了,想着平时都是自己迁就杜丽丽,这次莫名其妙,这次就没有哄杜丽丽。

杜丽丽一看王华的态度,就心生报复于是找到了校外的刘大哥,她和刘大哥说:“王华她欺负我,刘大哥你帮我教训教训她,你去和她发生关系,事后我给你一万块并且答应做你的女朋友。”

刘大哥一听杜丽丽要做她的女朋友顿时间喜上眉梢就同意了。

之后杜丽丽把王华的照片,经常什么时间回到宿舍详细的告诉了刘大哥。

刘大哥急着让杜丽丽做他女朋友,在第二天晚上翻墙进了学校来到了宿舍。

刘大哥一看宿舍里就一个女的以为是杜丽丽给自己创造的机会,再看看照片都是长头发,身型也差不多,于是拿出事先准备好带走迷药的毛巾,捂住女子的口鼻,将其迷晕,于是和该女子发生了关系,进行一半发现不对停止了犯罪。

等杜丽丽清醒过来报了警,说自己被强兼了。

根据警方调查,刘大哥交代了事情全过程,随后杜丽丽也被带走了。

事情发生当晚,王华因为和杜丽丽吵架气的生病了,出去打点滴这才逃过了一劫。

最后刘大哥和杜丽丽都被认定为强兼罪。

案件分析

问题一:刘大哥阴差阳错和杜丽丽发生不正当关系,发现人不对就停止了侵害,属于犯罪中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简单说犯罪进行到一半停止行为,就是犯罪中止

强兼罪是违背妇女意愿,用威胁,bl和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案件中杜丽丽被刘大哥迷晕,虽然没有用语言威胁恐吓,禁锢,卡脖等bl手段,但是用迷药把杜丽丽迷晕属于其他手段,让杜丽丽失去了性的自主权,使得杜丽丽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所以构成强兼罪,由于有有停止的行为应该被判犯罪中止减轻处罚。

强兼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bl、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依法判定的罪名。

问题二:杜丽丽教唆刘大哥犯罪的两个人谁是主犯?

杜丽丽了教唆刘大哥犯罪应该是主犯,刘大哥是实行人是从犯。

我国刑法把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

按照分工分类法:实行犯非实行犯

实行犯就是正犯,非实行犯,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

教唆犯跟主犯是不同的分类,有可能发生重叠。也就是说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

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

帮助犯一定不是主犯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从犯

有人会问实施犯罪的人不应该是主犯吗?

根据上述关系刘大哥实行人不是主犯,而杜丽丽教唆犯是主犯。

问题三:本案焦点杜丽丽在案件中属于自己把自己强兼了,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应该怎么判处?是不是应该被判无罪?

杜丽丽教唆刘大哥犯罪两个人是属于共同犯罪,一个是既遂,一个是未遂。有人说杜丽丽是受害者怎么能判有罪呢?

杜丽丽主观意识是害王华,王华由于其他原因没有被伤害,而杜丽丽的行为在刑法四要素中符合犯罪特征。所以被认定强兼未遂加上属于自首所以还是要接受处罚。

什么是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是“ 共同作为" 。 这是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作为。

二是“ 共同不作为" 。这是各个共同犯罪人都表现为不作为。 比如夫妻不赡养老人将其遗弃。

三是” 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主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以杜丽丽和刘大哥是共同犯罪,也就是所谓的共犯。

杜丽丽实行犯罪没有得逞所以是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犯罪后自首的,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杜丽丽是未遂,加上自首加上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所以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三年以下的处罚。原案件中由于是未成年人所以没有做处罚。

强兼未遂,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立场等因素确定,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

对于杜丽丽我想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终害己。

虚荣心,嫉妒心真的可以使人面目全非,扭曲人性。

最后你们觉得杜丽丽应该被判刑吗?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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